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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之分居时一方欠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更新时间:2021-07-29 16:45:39 浏览次数:42次
区域: 武汉 > 蔡甸 > 蔡甸
类别: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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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妇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有些夫妇由于各种原因长期分离,虽然双方没有离婚,但是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所以分居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多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下面跟武汉离婚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离婚多长时间和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必然联系,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取决于债务性质,如一方分居所负,但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尺寸,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性,与分居无关。

  分别期间共同债务判定为四步法。

  1、债权人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任何一位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债权人,在出借款项前,通常会检务人的偿还能力,综合考虑其经济实力、收入来源、家庭状况,是否有、吸毒等不良嗜好,特别是借款金额较大时,对债权人的审查标准更高。如未能履行审查义务,即出借款项,债权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风险,利益保护的天平应偏向未举债配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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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借款用于实际生活的可能性。

  虽然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是否确实用钱来共同生活,但是可以主动询问借款的用途。如果债务人明确表示的,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如果债务人不愿意说明的话,可以综合考虑借款金额的大小、借款期限等因素来作出判断。任何理性经济人都是自我利益的判断者。如果债权人知道借款不太可能用于共同生活,但仍然出借,则应自担风险,此时利益保护的天平应偏向未举债配偶方。

  三、债务人是否恶意借贷。

  有些债务人在离婚期间四处举债,导致一方配偶一方利益受损;有的欠下巨额借款后下落不明,导致配偶一方诉讼缠身。通过对这种行为的分析,债务人明显具有损害配偶利益的主观故意。这一主观故意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一对一的借贷关系中常常表现得不明显,只权人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优于未举债配偶一方,因为配偶方了解债务人及对方的婚姻状况,完全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来保护和防范,而将审查义务过度配置给债权人,显然不利于降低社会总成本。

  4、夫妻感情状况、分居时间及对债务人的了解程度。

  夫妻感情上的变化往往很难被外来者察觉到,这是婚姻存续的外衣。有些夫妇貌合神离,虽然已分居多年,但仍然维持着婚姻关系,周围的人仍然误以为他们的感情好,婚姻美满。此种情况下,只权人履行了一般审查义务,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优先于配偶一方的利益,这是配偶一方过分保护其隐私权所应付出的代价。如果有些夫妻经常吵架,时常到居委会来调解,甚至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周边群众对夫妻间的婚姻状况都有了了解,大多认为夫妻双方虽然未离婚,但双方已经没有共同的感情和经济基础,所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让位于未举债配偶一方。

  武汉离婚律师提醒说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产生的债务。关于分居期间的债务,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认定夫妻长期分居一方举债的债务主体只能勉强适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性规定。但分居虽然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长期分居作为判断夫妻双方财产状况的重要因素,但其特殊性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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