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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代办煤炭经营许可证

更新时间:2018-12-10 09:25:59 浏览次数:154次
区域: 武汉 > 洪山 > 鲁巷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珞喻东路727号东谷银座1203
代理代办煤炭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条件:
1、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有限公司)。 
2、具有符合企业经营条件的办公场所。 

3、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并有较大经营业绩。 
4、有明确的煤炭来源渠道。 
5、具有一定的目标客户及销售意向。 
6、每年具备完成20万吨以上的煤炭销售能力。 
7、具备经营煤炭销售的专业人员。
8、自有或租赁符合申办条件的储煤场地及设备等。
限制 
1、该业务属于国家专营专控项目。 
2、国家对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有名额限制。 
3、目前煤炭经营业务市场与监管逐渐成熟,广东省已申办成功的企业占有广东省内总配置名额的95%以上。对于新办企业取得经营资格造成了非常大的难度。其它省市已出现无指标申请的情况。
4、根据国家调控措施,对于新申办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已基本设定限制审批的情况。
5、对于已申请的企业,2年未达到经营条件的,予以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建议
1.提供注册资金相对较大的经营企业,注册资金是在3000万以上,并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并有从事国际贸易或产品流通行业的记录。除此之外,能够证明该企业具有良好的融资渠道。
2、企业经营场所:有2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甲级写字楼),给人一种企业经营能力较好印象。
3、能够提供明确的(供应商)煤炭厂家信息资料,参与煤炭经营业务的人员具有较为熟悉的专业知识。
4、能提供已确定的客户名称,目标市尝销售预期等。
5、国家相对鼓励从国外进口煤炭。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章总则
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二)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三)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四)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第九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武汉阳溢卓越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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