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体系和价值理念的不同,离岸公司与中国公司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1.登记备案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公司合法成立的证书是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离岸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公司注册处(Registrar)。证明公司合法成立的证书是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公司注册证书仅记载公司的名称、编号、成立日期等信息。公众只能查询公司的存续信息,而无法查询股东、董事等信息。大部分离岸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无需在公司注册处备案,而只需备案在注册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处,只有经公司董事书面同意后,注册代理人才可以出具注册代理人证书(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披露股东及董事信息。
2.资本制度
各国现有公司资本制度分为授权资本制(以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主);法定资本制(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主);及折中资本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实行的是折中资本制,即在公司设立时,股东缴纳的资本不可少于公司总资本的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应在一定期限内缴足的资本制度。
由于大部分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属于英美法系,因此离岸公司资本制度大都采用授权资本制,即在公司设立时,公司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总额虽载于公司章程,但不要求发起人全部派发。股东只认缴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派发及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在公司成立后随时募集。在授权资本制下,未认缴的资本已记载在章程中资本总额之内,再行派发股份募集资金时,无须履行复杂的增资手续。授权资本制便于公司设立和灵活经营。
3.组织结构
我国公司法奉行的是所谓“三权分立”的组织结构,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均做了具体的规定。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构的相互关系中,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则上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监事会从属于股东会,体现了我国公司法在制度设计上追求的股东会中心主义。
离岸公司的组织结构上采取了一元制的模式,即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立监事会。公司的整个组织结构的中心是董事会,董事会享有广泛的权力管理公司事务。这种模式的大优点就是保证了公司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