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TISH VIRGIN ISLANDS, 简称BVI,英属维尔京群岛,亦翻译成英属处女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 本文所指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即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乃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等公司一般称为离岸公司、海外公司、境外公司或免税公司。
1、受欢迎的离岸金融中心
因其双重税制条约,英属维尔京群岛早在国际商业公司法生效于一九八四年之前已经成为金融中心。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在一九八四年已制定法例,让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可以满足国际商业社会日益增加的需求。公司法制发展的里程碑是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该法制已证明受到国际商业社会的欢迎,令英属维尔京群岛现时成为全球其中一个为显著的离岸金融中心。
再者,为要保持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显著金融中心地位,当地政府发觉有需要给国际商业社会制定更为广泛的法制,以方便他们提供离岸金融服务。结果在完成法制检讨计划后,便先后在一九九三年修改一九六一年制定的受托人法则,以及在一九九六年制定合伙法及互惠基金法等。
2、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
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订明国际商业公司注册及管理的细则。在该条法制之下,注册公司均享免缴入息税的优惠,包括资产增值税及任何形式的应课税。此外,该岛国亦不设管制。
3、一九六一年制定的信托法则
英属维尔京群岛沿用英国信托的一般准则,但在一九六一年所制定的信托法则却附加了一些规条。这条法则是根据一九二五年所制定的英国信托人法,除了承认海牙会议有关信托基金的法例外,该法则直至一九九三年都没有被修改。在当年通过的信托人修改法则令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信托法更为现代化,使其更有效地可与其他主要离岸信托国家进行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