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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

更新时间:2019-12-18 16:11:10 浏览次数: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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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汉工程大学
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定义: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实施安全检查的人员。
2.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主任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3.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空间感、形体知觉、嗅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 5.0 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 1.65 米以上,女性身高在 1.60 米以上。
4.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5.鉴定要求
6.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6.2申报条件
——初级安全检查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1 年以上(含 1 年);
(2)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中级安全检查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安全检查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中专以上(含中专)本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高级安全检查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安全检查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大专以上(含大专)本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主任安全检查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安检现场值班领导岗位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6.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模拟现场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初级安全检查员技能操作考核项目分为三个鉴定模块,每个模块的考核成绩均达到本模块分值的 60%(含)以上,则技能操作考核合格。 
武汉继续教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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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9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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