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合理商业目的被广泛应用于各国的一般反立法和税收相关实践,却一直没有明确详尽的判断标准。英美法系的国家,通过判例来明确一项经济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对合理商业目的都运用的是概括及抽象的叙述,均要求在实质课税原则的基础之上,税务部门展开合理的推断,不仅赋予了税务部门较为宽松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要求纳税人提高其自身的纳税遵从。随着BEPS行动计划的出台,国际反掀起了一轮新的高峰,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标准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及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也越来越高。
从立法层面来讲,7号公告第4条给出了明确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标准,限制了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纳税人在实施股权转让前也可以预先规划,防止触碰4条标准。当然即使不全部符合4条标准,也不意味着股权转让行为一定会被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但是参照7号公告第3条“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分析的相关因素”和第6条“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标准”,纳税人还是可以更加清晰的预见一项交易安排所存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并采取更有效的防控措施。但是,7号公告作为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仍然无法改变目前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反规则效力层次较低的现状。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出发,我国应当加紧完善合理商业目的判定相关的细化标准,加强一般反法规建设。
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诚税网建议,应当合理安排企业的各项交易行为,构建合理的组织架构使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增强纳税遵从度,以减少企业的税收风险。如在交易安排阶段,将交易的商业目的、考虑因素和具体过程记录在案,同时分析该项交易可能带来的税收影响并将相关政策文件存档,以备未来税务机关的询问;在交易执行阶段,应及时评估整体经济环境及税收法律法规是否发生变化及对税收收益产生的影响;在税务机关对交易的合理性产生质疑时,应对经济环境、税收政策、行业惯例等可能对交易内容产生影响的因素做出充分说明并递交税务机关。必要时,可以考虑与税务机关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tel:135)开展税收预判,避免潜在的理解分歧和税法风险。(OO38)诚税网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个税收洼地优惠政策(9525):只要将企业注册在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1、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2、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
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办理细则:
1行业几乎无限制。 提供一站式后期服务。
2办理时间快,一周内出执照,税务三天后可领F票。
3注册费用3000元,提供代账服务(小规模300/月,一般纳税人500/月)。 4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核定。 三类医疗器械可做,只需要法人质量管理员到场即可。
5有限公司注册一年后可以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享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准确把握合理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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