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争议商标注册人承担。
用以证明争议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争议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争议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争议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争议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6)能够证明争议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更多详细信息,请关注我们的网站:商标查询:http://www.bjb***/
争议商标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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