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强制缴存;二是统一存储;三是专项使用。
(1)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它不同于一般的居民储蓄存款。不同之处在于:居民储蓄存款实行的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而住房公积金则是一种强制缴存的“储金”,只要符合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都必须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居民储蓄存款没有存款时间要求,随时随地可存款,而住房公积金则是按月缴存的。居民存款可以在存单约定的时间内随时提取,以体现取款自由的原则;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相当严格的政策规定,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缴存人才能提取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居民储蓄存款根据期限实行不同的利率政策,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利率政策,即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存储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2)住房公积金是长期缴存的住房储金,是专门用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它不同于职工的医疗基金、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关键所在。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不能用于生、老、病、死所需的费用支出。因此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有严格的方向性。对参加这一制度的职工来说,说住房公积金是长期的住房储金,是指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至法定离退休之时止,都有义务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住房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是我国一个长期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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