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
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国家以上的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权主体以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的重复征税。通常,这是由于不同征税权主体的税收管辖权重叠和征税原则的冲突所引起的。当然,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也有可能发生在国内。例如,当一个联邦国家内具有同等地位的税收管辖权主体(如共和国或州)都征收同一税种的时候,就可能发生国内的重复课税。当然,这类国内的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可由一国内部通过有关法律协调程序加以解决。由两个不同征税权主体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所引发的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引起的重复征税
由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引起的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有如下几种情况:
种情况是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如甲国居民A先生将100万美元投资于乙国的某一项目。甲国行使的是居民管辖权,这就意味着甲国对A先生的投资所得要征税;而乙国行使的是地域管辖权,这意味着乙国要对A先生的投资所得也要征税。A先生就必须同时向两个政府缴纳所得税,于是形成了国际双重征税。这类双重征税较为普遍。
第二种情况是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如甲国公民A先生将100万美元投资于乙国。甲国行使的是公民管辖权,这意味着甲国对A先生的投资所得要征税;而乙国行使的是地域管辖权,这意味着乙国对A先生的投资所得也要征税。这样就发生了上述类似的国际双重征税。由于执行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很少,这类情况较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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