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列举网 > 生活服务 > 其他生活服务 > 两税合并之前对外国企业的征税方法
武汉
[切换城市]

两税合并之前对外国企业的征税方法

更新时间:2013-09-16 17:07:57 浏览次数:91次
区域: 武汉 > 武汉周边
两税合并之前对外国企业的征税方法   根据原《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常驻代表机构的,可以根据设立机构、场所的征税方法不同,分为以下五类进行纳税核算:(1)具有健全会计账簿,据实申报纳税: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商务、 法律、税务、会计等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33%;(2)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计算方法为:收入额=经费支出/(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企业所得税=收入额×10%×33%;(3)就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按期申报纳税,当年无业务收入则一年申报一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计算方法为:营业税=实际收入×5%、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核定利润率×33%;(4)不予征税:其业务范围主要是: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自营商品贸易、在我国寻找合资项目、以及销售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外国银行设立的代表机构,没有从事信贷业务以外的投资、市场等有偿咨询业务;外国运输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提供的服务全部体现在其总机构的运输收入中的;外国承包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为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从事投标、联络、市场调研、准备性等业务活动;(5)免税:其业务对象主要为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免税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免税。 更多详细信息,请关注我们的网站:厦门开发票:http://www.l***/
武汉其他生活服务相关信息
1月1日
2024-12-30
注册时间:2013年09月10日
UID:89452
---------- 认证信息 ----------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