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今年车船税将随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同缴纳,中国人保等24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成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惟一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车船税。
通知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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