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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遭车祸能否算工伤?

更新时间:2016-05-20 09:28:07 浏览次数: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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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4年3月18日到这家公司从事装修工作的。”老家在贵州的李某说,“刚从老家来武汉不久,没有什么社会阅历和经验,只觉得能够找一份工资还不错的工作就好了,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概念。”

就这样,李某一直在公司认真的工作,也忘记了跟公司说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公司也没有再提。直到去年9月3日下午5点多,李某下班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随即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

“当时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我不负责任。在住院期间,同公司的老乡提醒我可以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随后,李某多次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目前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如果公司能给我一些工伤赔偿,我经济压力会减轻一些。”

在与公司就工伤赔偿及工伤待遇问题协商时,公司单方面认为只是将本单位的装修工作发包给李某,与李某之间是承包关系,所以李某并不是公司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李某受伤时既不是在公司内部,也不是在工作中,所以与公司无关。

今年4月,李某来到我市某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受理了他的申请,并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为李某援助代理劳动仲裁一案。

李某要求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李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方面也否认与李某之间存在真实劳动关系。

那么此时的关键点在于如何通过劳动仲裁申请认定当事人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持有的《承包协议》及若干材料都证明双方仅仅是承包关系,但在深入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为李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这就证明该公司认可了在2014年4月份以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虽然交通事故时发生在2015年9月3日,但李某自2014年3月18日为该公司工作,工作时间、地方、方式存在连续性,在9月份后也没有实质性变化,由此可以反推,自2014年3月18日起李某与公司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近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委员会裁决认定自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小编提醒

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动者往往因疏于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在离职、工伤等事情发生后,没有证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劳动者首先要争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外生活工作中很多细节都对事实劳动关系具有证明力,如工作牌,打卡表等,劳动者都应该注意保存,一旦发生纠纷,才能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此次事件,该公司不仅要赔偿李某工伤的费用,还要赔偿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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