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重点:《经济法》合同法的要约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中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要约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意: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三、要约的效力。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承诺,受要约人也可以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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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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