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公司销售境内商品房如何缴税?
问:某房地产企业委 托一境外公司在境外销售我国境内商品房一栋,成本费用为150万元(不含佣金),代销合同规定销售价为200万元,境外公司实际以240万元售出。房地产 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为40万元,能提供有效凭证。如何确定该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六条(四)规定,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 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 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公司在境外销售境内商品房,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240万确认收入的实现;不按代销 合同规定销售价为200万元确认收入。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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