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内的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要参加继续教育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属地登记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属地发生变化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新的属地进行变更。
五、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查询本人的继续教育学分完成情况。
咨 询 人:王老师
学校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葛洲坝国际广场4栋26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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