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
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在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中,编
码为4-07-03-02。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2月
21日发布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
资格目录清单。
报名注意事项
1、国家劳动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承认的等级资格证书。
2、国家劳动职业资格证书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劳动部)颁发。
3、国家劳动职业资格证书是出国务工指定认证的国家证书。
4、报考流程:请您咨询下方客服,或致电咨询
报名网站:——真实、值得信赖的机构!
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如下条件中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即可)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
二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
学时数。
一、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年满18周岁)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年满31周岁)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年满37周岁)
二、考试形式
考试分应知(理论)和应会(技能)两项,目前理论部分可以申请为机考或笔考,技能(论文)为笔考
。两项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学员考试合格者,颁发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
格证书《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高级),全国通用,无须年检,有效。劳动关系协调员理论知识
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
级的《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三、相关待遇政策
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可享受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分别对应享受初、中、高
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四、报考须提交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作证明(须盖单位公章)
3、电子扫描照片一张(一寸或两寸均可)。
满足以上条件均可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