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课程为大家整理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的适用,供大家参考。
【问】行政处罚法对常见的问题适用法律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行政处罚法》对一些常见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1.未成年人的适用
未成年人处于发育期,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不能独立地控制、辨别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可能会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的适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依照法律规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
4.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2)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友情提示:了解更多内容,请登录 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课程(http://aqgcsh.s***/)
【编辑推荐】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视频:http://aqgcsl.s***/
注册安全工程师视频课程:http://aqgcsm.s***/
行政处罚法对常见的问题适用法律作出了哪些规定?
武汉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11月22日
11月11日
11月8日
11月2日
11月2日
11月1日
10月31日
10月30日
10月28日
10月24日 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