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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缔约过失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6-03-14 16:27:35 浏览次数: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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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网校监理工程师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缔约过失的责任,供大家参考。

【问】缔约过失的责任有哪些?

【答】1.《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因订立合同时对方提供虚假情况而使本方受到损失,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而谎称具有,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施工企业没有得到进(出)口许可而谎称获得或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在合同磋商阶段不会发生的责任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保证责任、合同纠纷责任,极易发生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

6.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形成的。

7.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责任、合同磋商阶段责任、合同未成立时的责任.

8.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缔约一方受有损失、忙缔约当事人有过错、合同尚未成立、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

9.缔约过失责任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10.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重要原因是合同尚未成立.

11.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应当有过错,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

1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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