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武汉人,我在2015年元月19日,在办理签证护照时遇阻,才发现早在5年前,即2010年就我的身份证号已经被洪山区公安局珞南街派出所改了,原因是我的身份证号码与另一个人重号。
在这5年间我一直使用我的身份证从事各种与身份证有关的事都没受阻,直到在2015年元月19日,在办理签证护照时遇阻,才发现身份证号被改。
2010年珞南街派出所在没有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修改了我的身份证号码;时隔5年,珞南街派出所也没有联系我、告知我。5年后在办理签证护照时遇阻我才发现。
因身份证号变更而引发各种证件、账户的更改,必将牵扯到投入人力和财力。其中的路费、误工费、耗时、牵扯的精力,实际上已经造成了我经济上的损失。而对于这些由于换号给我所造成的损失,公安局却没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只是开具了一份身份证重号更改证明。让我拿着证明去所有要更改的部门改号。
公安局只点点鼠标,就轻易地改了我的号码,却把所有的麻烦都扔给了我,这是否公平?请大家来评评,武汉市洪山区公安局能这么任性霸道吗?
为此,我于2015年1月23日向洪山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将洪山区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我的原身份证号,并赔偿给我所造成的损失。
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案子,庭审中,被告方洪山区公安局拿出了一份由湖北省公安厅出具的一个《居民身份证重、错号核查纠正办法》,被告方说是依据《办法》更改我的身份证号。而《办法》中却未提及对重号方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这个《居民身份证重、错号核查纠正办法》是湖北省公安厅单方出具, 《纠正办法》即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红头文件;
这个办法的出台既没有征求我们被重号人的意见,也没有开听证会,来听取我们被重号人的意见,只是湖北省公安厅单方面出具;
公安局作为出错方,自己单方制定《居民身份证重、错号核查纠正办法》,这合理吗?且不说《纠正办法》是否合理, 《办法》中没有一句提及对重号方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错号核查纠正办法》只考虑制定方的便利,却丝毫不考虑,由于公安局工作的出错而给重号方所带来的损失,这个《纠正办法》公平吗?
我们老,开车不小心撞了红灯,犯了错,都要为此交罚款,为所犯的错误买单;
难道公安局犯了错,且不说对所犯的错误行为交罚款了,连对自己的错造成的损失买单都不该买吗?把麻烦和损失都抛给被重号人?请大家来评评,武汉市洪山区公安局能这么任性霸道吗?
本以为人民法院可以为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所以我将公安局起诉到了洪山区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处处维护被告方,不给原告说话的机会和时间,我一说话就遭制止,对被告方的提供也不澄清。
甚至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安排了一次双方调解,和我大谈条件,要我撤诉,在我答应撤诉并签字的前提条件下,洪山区公安局珞南街派出所才争取试一试恢复我的身份证号。
我查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洪山区人民法院安排双方调解,而调解的内容丝毫不提行政赔偿、补偿,却和原告大谈条件,要原告撤诉,在原告答应撤诉并签字的前提的条件下,公安局珞南街派出所才争取试一试恢复我的身份证号。试不试得成,能不能恢复还不一定;
出错方改正错误,还和被害方讨价还价谈条件,大家认为这合不合理?
据我所了解,微机系统中,派处所级别权限就不能恢复我的身份证号。
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和被告方一起采取欺骗、诱骗手段要我放弃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是在为“人民”做主吗?
我认为公安局应该无条件的为自己的错误买单,而不是谈条件,想采取欺骗的手段,逃避责任。
根据今年5月1日执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对于红头文件中的不合理的内容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红头文件”合法性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湖北省公安厅出具的一个《居民身份证重、错号核查纠正办法》是否合法?
内容为何如此霸道?请大家来评评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这么处理是否公平?法院是在依法治国吗? 请大家来说说。
目前据统计,“民告官”案件胜诉率不高,目前行政诉讼中“民”的胜诉率不足三成,这又说明什么?请大家来说下。
请大家来评评,武汉市洪山区公安局能这么任性霸道吗?
武汉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6月16日
5月28日
2023-07-17
2023-05-25
2023-05-19
2022-02-17
2021-10-20
2021-10-20
2021-10-19
2021-10-19